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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150号颁布时间:1998-07-27

     1998年7月27日 渝国税函[1998]15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 8]4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 知》(国税明电[1998]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至今从广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 及其所属区、县(市)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购进货源出口(含已办理退税的),一律 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进行函调后再决定是否退税。   二、各地税务机关从1998年8月1日起,必须对外地出口退税机关发来的出 口货物税收函调,在三个月内,认真审核落实情况,使用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复函格式 及“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认真复函,有关表格自行印制。   三、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流转税处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7月6日 国税函[1998]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 称“专用税票”)后,总局1995年下发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 [1995]03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满足各地函调工作的需要。为加 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对 《规定》附件1、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并通知如下: 一、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凡对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 提供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的,应按本文件附件1的格式进行函调。 如有必要,可要求征税机关对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进行调查(详见附件3)。 二、征税机关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本文所附函调的格式回函。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函的,应说明原由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三、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略)    2.XXX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略)    3.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1998年7月8日 国税明电[199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最近一段时期,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 抬头,其货源仍主要来源于广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 税多发地区。为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四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货物 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其严格审核。其出口货物专 用缴款书、专用发票、报关单、结汇单等重要的退税凭证凡有疑点的必须进行函调核 实。在确定其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方可审批 办理退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并分清责 任对出口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至今从上述地区购进货物出口且已办理退税 的,应按我局最近制定下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8]406号)和本件第一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函调。凡回函有问题 的,所退税款必须立即追回,如有必要,可派人进行实地核实。   三、请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辖单位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有关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在为其所 辖供货企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时,应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收 入、进项税额、征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如实填开“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对 有关地区的函调要求,要及时、准确、如实的回函。对在回函、外地来人调查取证工 作中弄虚作假、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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