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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153号颁布时间:2001-05-24

     2001年5月24日 渝国税发[2001]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国家级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的减免税审批管理,仍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0]372号)的有关规定办 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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