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89号颁布时间:1998-10-22
1998年10月22日 渝国税发[1998]28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8]81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9日 财税字[19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
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
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
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