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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89号颁布时间:1998-10-22

     1998年10月22日 渝国税发[1998]28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8]81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9日 财税字[19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 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 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 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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