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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97号颁布时间:1998-11-02

     1998年11月2日 渝国税发[1998]29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由查处单位及时以公告文体或其他形式对处理结果进行 公告。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按照渝国税发[1998]250号文件要求掌握。   二、一般税务违法案件,可以集中对外进行公告。   三、如有必要,税务机关可以对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报刊上 进行公告。   四、公告时间,一般应一季度公告一次,重大案件半年必须公告一次。   五、各单位原则上应建立一个正规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宣传栏,除了公告税务违 法案件外,还可以在公告栏内进行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   六、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 国税函[1998]156号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印发,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 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 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 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 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 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 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 第四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 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 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张贴式公告格式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税告字[××]第×号 ……(写明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当事人的姓名、职业、职务、地址;曾有税务违 法行为的,可以略加介绍)。 ……(简要叙述税务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态度和危害后果)。本局依照 《××》第×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于《将于》××年×月×日(前) 依法执行(写明执行方式)。(如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适当说明)。 特此公告 发布机关印章 ××年×月×日 注:本公告格式适用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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