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93号颁布时间:1998-06-02
1998年6月2日 渝国税发[1998]93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
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转发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其所在地征税机关
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审核依据是有关中标证明(正本)。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
复退税的通知
1998年5月11日 国税发[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4]031号)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负责该企业征税的税
务机关对其生产、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
的有关规定征税并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在申报办
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单证外,
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中标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
具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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