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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13号颁布时间:1998-08-11

     1998年8月11日 渝国税发[1998]21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 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当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时,其实际 发放工资额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实际发放年度准予税前扣除;当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低于实 际发放工资额时,其提取的工资总额准予在税前扣除。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具体情况 和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研究解决。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日 国税发[199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提 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有的差额较大,并将差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或转入 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对此种情况,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按 提取的工资额扣除,还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要求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 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 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 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前 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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