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25号颁布时间:1998-09-01

     1998年9月1日 渝国税发[1998]22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1 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 国税发[199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 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