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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162号颁布时间:1998-07-09

     1998年7月9日 渝国税发[1998]16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 知》(财税字[1998]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1日 财税字[199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 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项进”国产钢材 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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