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144号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渝国税发[1998]14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县),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市县国税局要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凡违反
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降低税率、减免或变相减免税收的,都要立即纠正。
二、对符合国家法定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
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文)和市局重国税发[1997]
350号文的规定进行报批。
三、认真清理缓税。对企业所得税的缓税,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
审批,经批准近期缴纳的税收,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各局对此应认真进行清理。发
现有违规行为,应坚决纠正。市局将把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之内。
四、各单位在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我们及时研究解决。
此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 财税字[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擅自降低税
率,有的采取即征即退方式变相减免税。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
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差悬殊,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
98]4号)精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公
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
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
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区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各地区要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的执行
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降低税率、减免或变相减免
税收的,都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
的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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