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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52号颁布时间:1998-04-20

     1998年4月20日 渝国税发[1998]52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重庆市直辖后,税务登记证件套印的“四川 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印章,不适应我市需要,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对我市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启用套印有“重 庆市国家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原套印的“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印章 的税务登记证件停止使用。   二、对已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旧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原万县市、 涪陵市、黔江地区从前办的税务登记证件),何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市局另行通 知。   三、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 垫江县、武隆县等国家税务局接此通知后,于5月20日前到市局领取新的税务登记 证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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