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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53号颁布时间:1998-04-20

     1998年4月20日 渝国税发[1998]53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4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8日 财税字[199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 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 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 再征收入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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