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47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渝国税发[1998]47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
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文件转发你
们,请结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先征后退管理
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153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即征
即退和先征后退审核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524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
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税字[1998]31号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
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
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
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
7]108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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