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3-03

     1998年3月3日 渝国税发[1998]3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 税字[1998]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 告市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 财税字[1998]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 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 混纺纱;   2.印染布、坯布、纱布;   3.针织品   4.地毯   5.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 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 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