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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销毁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8]37号颁布时间:1998-02-26

     1998年2月26日 重国税函[1998]3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8年1月1日起 停止使用,统一作废。各地由于各种原因尚有部分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发 售完毕,需要进行及时销毁。为此,市局制定统一销毁办法如下:   1.所报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登记造册(表格附后),所造清册应当保存五年。   2.对纳税人已领购和税务所用于代开尚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区、 市、县局查验剪角核销。   3.对未发售出去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包封存,于1998年3月20日-- 3月31日内送到市局流转税处,由市局验收后统一进行销毁。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情况统计表         四  联       七  联 发票  单      号 码        号 码 种类  位 数量 起 号 止 号 数量 起 号 止 号 注:电脑票单位用“份”、其他票用“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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