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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处理通知书》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8]1号颁布时间:1998-01-05

     1998年1月5日 重国税函[1998]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计算检查工作,并在计算检查工作中规范税企双方的行 为,使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订《重庆市国家税 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处理通知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检查批复表》必须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二、本“通知书”的年号按检查时间填列,文号由各地国税局自行编制。   三、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即企业、税务所、税务分局、市国税局各一份。   四、本“通知书”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知。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理通知书》   重庆市  国税所检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之规定,我局于  年  月  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 __日对你单位______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详细情况已填 入《  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批复表》之中,现作如下处理决定:   经查你单位应调增计税所得额______元,调减计税所得额______元, 品迭后应调增计税所得额______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  元。   上述调整金额应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字(94)第 25号]文规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相关科目。   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税务机关缴 清税款,逾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对以上处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六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本通知照常执行。   送达人:         签收人: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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