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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58号颁布时间:1999-03-29

     1999年3月29日 渝国税发[1999]5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加强民政校办企业增 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 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70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校办企 业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69号)文件,对1998年度民 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年应纳税额达到规定上报市局审批标准的,应按季上报市局审 批后,才能办理增值税退库手续。   二、对部分区县(市)局将税款退给民政企业公司或勤工办的问题要进行纠正。 从1999年1月1日起、民政、校办企业的退税应直接退还给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8]32号)第三条“停止执行县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的 福利企业按其年免税总额的10%提取生产发展基金的政策”规定,从1999年1 月1日起,各局不再配合民政主管部门收取按免税部分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 财税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 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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