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60号颁布时间:1999-03-29
1999年3月29日 渝国税发[1999]6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中第二条第(三)项“备查资料”是
否需要在当期报送,请各区县(市)局根据本地企业的具体规模及纳税表现进行确定。
对纳税表现好、规模大、备查资料多,经区县(市)局局长批准后,可不在当期报送
备查资料,此类企业一般控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25%以内。
二、本通知所列全部纳税申报资料,仍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原领购办法办理。请
各地在1999年7月1日前做好全部纳税申报资料的领购工作。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 国税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
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
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
计。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
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
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
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
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 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
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
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
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
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
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
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
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征税/扣税单
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
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
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略)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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