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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0]401号颁布时间:2000-10-27

     2000年10月27日 渝国税函[2000]4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时,其向直属营业部分摊管理费 差额部分年度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必须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 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才能在直属营业部税前扣除;超过50万元的,经所在区县(自治 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并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准予其直属营业税在税前 扣除。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11日 国税函[2000]521号 山西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 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 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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