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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粮食局转发《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计委市[1998]1657号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渝计委市[1998]165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国税局、工商局、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发出了“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 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批发销售粮食时,凡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0号)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在第三联(抵扣联)、第五联字样下 方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并在备注栏填写“销货地点”(即成交地点)。   三、凡在我市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纳税人销售粮食时,除应使用增值税发 票的销售外,其余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重庆 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四、“重庆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统一定价。 “重庆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共计五联,其中:第二联为发票联,第四联为随货同行 联(承运联),此两联系用防伪水印纸及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其它联用2 8克白打纸及普通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开票单位要如实填写,其中:粮食性质栏填 写的内容为:定购粮、保护价粮、储备粮、平价周转粮等。凡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 成交的粮食(稻谷、大米、小麦、面粉、玉米)由交易市场在“销货地点”一栏加盖 公章。   五、对购进作原材料或用于销售的粮食,凡无随货同行联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 予抵扣。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使用重 庆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凭发票上的销售金额按10%计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自填收购发票的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外)。国有粮食企 业征免增值税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重庆市国家 税务局重国税发[1996]256号和市国税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税 问题的补充规定”执行。   六、原粮食部门内部调拨统一使用的粮食销售发货明细表,不再作为正式发票使 用,改按新的规定执行。   七、“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重庆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自1999年1月 1日正式启用。 附件: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         《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6日 计粮办[1998]2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厅(局):   为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 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8]35号)要求,现就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 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承 运联)。上述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 (承运联)”印章,并要加注“销货地点”。“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开票 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刻制(印章式样附后)。   二、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 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粮食销 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印刷。“粮食销售 统一发票”中要设立“销货地点”一栏,开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   三、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 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跨县 (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 (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 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一律视为非法贩运。   四、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和司法系统农场跨县(市)运销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 粮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 跨县(市)运销的原粮和成品粮的检查。对非法贩运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据《粮食收购条例》处罚;对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 行条例》严厉惩处;对私印、伪造和非法买卖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触犯刑 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 革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严禁借机上路设卡,搞地区封锁,乱 收费、乱罚款。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七、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旧版的粮食销售普通发票 停止使用。 附:关于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说明(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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