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231号颁布时间:1998-12-04
1998年12月4日 渝国税函[1998]23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 国税函[1998]555号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
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
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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