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243号颁布时间:1998-12-14
1998年12月14日 渝国税函[1998]24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
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
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 国税函[1998]708号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
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规定了对利用外
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实行
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但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如何处理未予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中标机电产品,可按出口产品进行管理,即在199
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1999年开始实行“免、抵、
退”或“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具体办理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以及审核审批
程序等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