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1]21号颁布时间:2001-01-08
2001年1月8日 渝国税函[2001]21号
江北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涪陵区、万州区、永川市、江律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0]7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重庆船舶工业公司的实际
情况,对有关具体征税事项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船舶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汇缴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见附件),200
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全部汇总到重庆船舶工业公司,由该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国家
税务局汇总申报缴纳。
二、重庆船舶工业公司本部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为监管单位,由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监管的规定负责进行监督管理。
三、汇缴单位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
定,按月、季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
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其中,成员企业的年度《申报表》一式三份,成员企业留
存一份、所在地国税机关一份、一份报重庆船舶工业公司用于汇总申报。
四、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单位应将成员企业的年度《申报表》与自身经营
业务的年度《申报表》汇总形成统一的《申报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并附送成员
企业和自身经营业务的年度《申报表》。对未经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签字盖章的
成员企业《申报表》,汇缴单位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江北区国税局应拒绝受理,
并报告市局,通知取消该成员企业的合并纳税资格,由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就地
征税。
五、汇缴单位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缴清税款后,江北区国税局应当向汇缴单位开
具其成员企业已申报纳税的情况证明,并通过汇缴单位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送达成
员企业;成员企业不能提供汇缴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纳税证明的,所在地国税
机关有权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成员企业在实行汇总纳税以前发生的亏损额,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成
员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汇缴单位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
他成员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成员企业汇总纳税以后发生的亏损额,应并入汇缴单位,
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弥补。
七、成员企业期也有关涉税事项,由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9日 国税函[2000]736号
重庆、辽宁、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
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船舶重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重工集团的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所属的38户全资控股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分别由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1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大连船舶工业公司(10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武汉船舶工
业公司(1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在重庆市、大连市、武汉市合并缴纳,税款入中央金
库。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
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
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
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附件:重庆船舶工业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 址
1 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
2 重庆造船厂 重庆市南岸区
3 川东造船厂 重庆市涪陵市
4 江津增压器厂 重庆市江津市
5 四川齿轮箱厂 重庆市江津市
6 重庆红阳机械厂 重庆市江津市
7 重庆液压件厂 重庆市永川市
8 重庆红江机械厂 重庆市永川市
9 重庆跃进机械厂 重庆市永川市
10 重庆前卫仪表厂 重庆市江北区
11 重庆华渝电气仪表总厂重庆市江北区
12 重庆重型铸锻厂 重庆市万州区
13 重庆清平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4 重庆衡山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5 重庆长平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6 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7 重庆江陵仪器厂 重庆市万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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