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1]55号颁布时间:2001-02-07
2001年2月7日 渝国税函[2001]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0]55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汇缴单位)及其
所属区县(市)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见附件1)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从
2000年1月1日起,采取以汇缴单位合并成员企业报表后就地预缴,然后再汇总
(合并)到北京集中清算的方式。
(二)重庆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区县(市)公司(见附件2)企业所
得税的缴纳方式,采取按其市公司本部和所属区县(市)公司分别就地征收入库的方
式。
二、关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汇缴单位应按月(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为应纳所得税额的50%,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按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50%
年终应由汇缴单位合并汇算全年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税,就地预缴比例为应缴纳
所得税额的70%,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终汇算应就地预缴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3%)×70%
三、关于亏损的弥补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区县(市)公司合
并纳税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
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汇缴单位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
得额;汇缴单位和成员企业合并纳税后发生的亏损,应由汇缴单位用以后年度实现的
所得统一弥补,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二)重庆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区县(市)公司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
亏损和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一律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就地予以弥补,不得并入
市公司的亏损额。
四、关于监管问题
(一)汇缴单位和成员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二)汇缴单位和成员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季度终了后1
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成员企业应在
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一式三份,一份报汇缴单位汇总,一份送所
在地国税机关留存,一份由成员企业留存。
(三)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汇缴单位应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与自身经营业务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合并成统一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并一式三份,一份报所在地国税机关,一份报北京汇总清算,一份由汇缴单位留存。
(四)在汇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时,对来经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核签章的
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单位所在地国税机关可不予受理,并报告市局,取消该成
员企业当年合并纳税资格,由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就地征收。
五、汇缴单位和成员企业其他有关涉税事项,由所在地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
责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1日 国税函[2000]559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古蒙古、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新疆、西藏、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
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
成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
定比例在当地预交。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其他成员
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交。
2000年度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
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应就地预交的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
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
等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
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
并入股份公司,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并所属各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的基础上,统一计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清算。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
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含亏损企业),均应根据税收法
规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0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
的申报表,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石油分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规定,逐级
合并到省级石油分公司,由省级石油分公司填报统一的合并纳税申报表,上报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石油分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比例就地
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省级石油分公司将其所属分公司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
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省级以下石油分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企
业所得税影响省级石油分公司合并申报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可适当调整省级以下石油
分公司就地预交的比例。
九、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
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
(石油分公司为省级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
得税清算。
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十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及时核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的名
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
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
成员企业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
税款合并清算。
十二、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