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调整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国税函[2001]6号颁布时间:2001-01-08
2001年1月8日 渝国税函[200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调整问题的
补充通知》(国税流函[2001]002号)转发你们。各区县(自治县、市)局
应将该通知连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0]50号文)一并抄送给进入防伪税控的企业。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调整问题的补
充通知
2001年1月4日 国税流函[2001]002号
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青
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按公历月更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后,部分开
票数据不能进行正常的抄税、报税处理,给增值税稽核系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运用企业发行子系统对防伪税控企业进行会计区间授权时,一律将
企业会计区间修改为1,然后将该信息写入企业税控IC卡中。
二、防伪税控企业凭载有会计区间修改授权的税控IC卡将会计区间调整为公历月
后,2000年12月的抄税业务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未到抄税期修改会计区间。企业按照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提示进行抄税,税
控IC卡按照正常方式处理,抄税磁盘按以下操作步骤处理:
1、选择“发票管理/销项发票查询”菜单;
2、输入查询的起始、截止时间[11月××日(指原抄税日)至12月31日],
同时将该窗口显示的四个选项均选择全部[即(.)全部];
3、在软驱中放入磁盘并选择“拷贝”选项;
4、退出开票子系统;
5、修改所拷贝磁盘数据的文件扩展名为“.12”。
(二)已到抄税期后修改会计区间。企业按照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提示进行两次抄
税、报税[第一次抄报税期间为11月××日(指原抄税日)至12月××日(指原抄税
日前1日),第二次抄报税期间为12月××日(指原抄税日)至12月31日],税控
IC卡和抄税磁盘按照正常方式处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该通知连同国税发明电[2000]50号精神及时通知企
业,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准确;同
时积极配合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企业会计区间调整的相关工作。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5日 国税发明电[2000]50号
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青
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明年1月1日五省四市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投入正式运行,防止出
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信息采集不及时、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经
研究,现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一)对已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责直接征
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必须对其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
据磁盘的数据和税控IC卡的数据进行核对。两者核对一致的,征收机关可以向纳税人
发售专用发票;两者核对不一致的,征收机关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磁盘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
为零的情况)的,其磁盘所载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征收机关可以
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2.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根据系统提示
磁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的,征收机关可以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磁盘数据不存入
报税子系统的,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存根
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然后再发售专有发票。
3.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磁盘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征收机关
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
系统进行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然后再发售专有发票。
4.因纳税人磁盘质量问题致使其报税不成功的,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
发票,应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磁盘,报税成功后再出售专用发票;如因纳税人计算机
硬盘损坏无法重新报送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一律按公历月设置。未按公历月设置的,
必须于2000年12月1日至20日内到征收机关进行一次报税,以将会计区间调整为公历月。
具体方法是企业持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做修改会计区间授权,
然后将税控IC卡插入企业开票子系统的读卡器中,重新进入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会
自动得到修改。
(三)每月稽核系统所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含补录数据),征收机关必须于纳税
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采集完毕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
(一)征收机关可在每个工作日对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但
每月稽核系统所需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必须是上月(公历月)进行识伪认证的专用发票
抵扣联数据。
(二)每月稽核系统所需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征收机关必须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
日内报上级税务机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