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0]49号颁布时间:2000-04-05
2000年4月5日 渝国税发[2000]4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 金融保险企业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需市级主管单位统一计提的,必
须由主管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提取标准计提,计提数需要列入支行、支公司成本的,
应将分配下达的具体数额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后送各区县
(市)国税局执行,否则不予在市级主管单位税前扣除,而应由各监管层次据实扣除。
二、 金融保险企业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的核销,无论由哪一级下达指标,
各支行、支公司均要向当地国税机关报送《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核销税关扣除
审批表》,经当地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签章后,退回支行、支公司,由支行、支
公司上报市分行、市公司,再由市分行、市公司上报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审核批准
后,准予核销。
三、 本年末各项货款余额应扣除委托贷款、同业拆借资金后的余额作为提取呆帐
准备金的基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国税发[1999]21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