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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

渝国税发[2000]31号颁布时间:2000-03-02

     2000年3月2日 渝国税发[2000]3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 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你们,并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开始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当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 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填报《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三年减按15%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表》,并附送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 ,由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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