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6日 成地税函发[1997]171号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28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
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收查补的税款仍按原分成比例不变。即各区(市)县按省、市、县“四、
一、五”比例分成,五城区按省、市、区“四、三、三”比例分成,高新区比照五区
执行。
二、各区(市)县财政局应按省规定,在清欠期结束后,及时办理对地税部门的
征收业务费补助。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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