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19日 成地税函发[1998]20号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川地税函发[1997]335号《关于
调整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和四川省粮油技改费分成比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市级不参与“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和粮油技改费分成,哪一级征收就增加哪一级的农
业投入,区(市)、县与乡镇的分成比例由区(市)、县自定,专项用于农业。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和四
川省粮油技改费分成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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