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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9]102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成地税函发[1999]102号   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促进耕地占用税清欠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税款流失, 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88)财农税字第13号《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 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重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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