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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几个具体问题的复函

成地税函发[1998]85号颁布时间:1998-06-12

     1998年6月12日 成地税函发[1998]85号   你局成国土[1998]34号《关于请示明确代征契税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 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经研究并请示省地方 税务局,现作如下答复。今后,若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契税条例第四条第一 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成交价格。实施细则第九条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 房屋权属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因此,土地出让缴纳契税的依据应为市政府收取的土地 出让金与受让人取得土地的交易价款的总和。纳税人即土地受让人应纳契税=(土地 出让金总额+土地交易价款总额)×4%。若土地交易价低于成都市的基准地价,则 按基准地价计税。   二、关于划拨土地转让如何征收契税问题,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拨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 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若是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出让金,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仍然是出让方。承受方是否代出 让方履行纳税义务、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由双方协商自定。   三、关于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联合建房契税征收问题。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联合建房应视作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应照章征 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应征契税税额=(土地 作价额+土地出让金)×4%。   四、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如何征收契税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以出让方 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时,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在先,则在土地使用权 证变更时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存量房 屋产权转移或变更时,由于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在先,由房管部门征收契税,国土部门 在收取土地收益或补办出让手续作土地使用权变更时,不再征收契税。   五、关于92年以前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免征契税问题。对92年10月 28日以前的划拨土地建房,现补办出让手续,应照章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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