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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国土局转发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9]249号颁布时间:1999-08-30

     1999年8月30日 成地税函发[1999]249号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 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函[1999] 27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委托国土部门代征契税的,国土部门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应税未税情况, 应立即通知土地使用人缴纳契税,属减免范围的,报地税征收部门审批。国土部门凭 土地使用人的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二、凡地税征管部门自征契税的,国土部门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应税未税的情 况,应通知土地使用人到地税部门完纳契税,国土部门凭土地使用人的完税凭证或免 税证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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