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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1]190号颁布时间:2001-07-25

     2001年7月25日 成地税函[2001]19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地税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综发[1996]114 号文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和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2001]71号文《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关于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 机构代码身份认证和基础信息共享的作用,推进代码证电子副本的应用,加强和完善 税务监督管理体系,现将在我市税务登记和验证工作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在税务登记和验证工作中,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各 地税分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登记、验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使用工作。   二、市地税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联网,实现全市组织机构基础信息的时实 共享。并在全市税务登记和验证工作中使用代码证电子副本,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确 认和基础信息采集。   三、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和验证工作中,应查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 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电子副本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凡未按期年检和超过有 效期的代码证,应督促其整改。   四、对持有效代码证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和验证工作时,应 将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在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上,作为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码,并使用代码证电子副本采集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没有代码证电子副本的,应要求 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   五、对于申办税务登记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 时受理,依法颁发代码证,为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提供快捷的服务。   六、为了更好的配合税务部门搞好今年的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有条件的质量技 术监督分局,应派专人到现场帮助和指导税务部门查验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各级税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联系、紧密配合,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我市税务登记和验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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