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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运营车辆定额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1]122号颁布时间:2001-05-22

     2001年5月22日 成地税函[2001]122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运营车辆的税收征管,促进我市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运力市场结构和交通运输业 经营现状,现将有关税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运营车辆属于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旅客送到目的的,使其空间位置 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属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   二、全市统一的运营机动车辆营业额幅度:    项目      车  型   城区月营业额   郊县月营业额   一、  客运车(含中巴车)   1.  35座以上(含35座)9000元以上     7500元以上   2.  20座以上一34座  6500元以上     5500元以上   3.  10座以上一19座  3000元以上     2500元以上   二、  货运车:   1.  载货汽车       每吨850元以上  每吨700元以上   2.  拖拉机        每吨500元以上   3.  机动货三轮      每吨600元以上  每吨500元以上   三、  客货运车:   1   客货两用车(长   每辆2200元以上   每辆1800元以上       安类单、双排座) (说明:载货汽车的拖车吨位减半计算)   三、凡纳税人财务制度健全,申报准确真实的,可据实征收营业税。   四、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各地在全市统一的运营机动车辆月营业额 幅度范围内(末涵盖的车辆各地可自行核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后,可采 取源泉控管的办法,实行统一委托、集中代征。   五、本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不论运营车辆属单位或个人,均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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