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成地税函[2001]97号颁布时间:2001-04-27
2001年4月27日 成地税函[2001]97号
大邑县地税局:
你局《关于有关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请示》(大邑地税发[
2001]19号)收悉。关于你县建筑公司具有建筑资质证书,承包人在不具备此
条件的情况下,以建筑公司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并具体承担建筑工程
劳务,建设单位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只向建筑公司上交一定管理费,对
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如何认定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县建筑公司虽未参与建筑工程劳务,也未取得工程收入,但承包人以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并以建筑公司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上加盖了建筑公司公
章,建筑公司应对签订的合同负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
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
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规定,你
县“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认定为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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