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1]237号颁布时间:2001-08-27
2001年8月27日 成地税函[2001]237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近期各地提出的一些营业税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清吧、陶吧、淡吧等经营场所征收营业税问题
清吧、陶吧、淡吧等近年来新兴的经营场所,其经营范围属“服务业”范畴,根
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利用电脑提供各类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利用电脑提供各类设计劳务的行为,如制图、制版等,应按“服务业--其他服
务业”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贯彻财税[2001]44号《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
通知》的问题
财税[2001]4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
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
免征营业税、契税。”
积压空置商品房附属的车库随同商业用房、写字楼销售的,可一并享受财税[2
001]44号文件规定的积压空置商品房销售优惠政策。
四、关于随军家属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问题
根据财税[2000]84号文件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为安置
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后者指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以随军家属为投资人的个人独企业、私营企业等。(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的军人,其配偶可随军:1、军龄15年以上;2、年龄35岁以上;3、营职(含
营职)以上)。
五、关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额确定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
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纳税人提出免税申请
时需提供表明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价值的凭据或资料,仅就纯粹的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营业额申请减免营业税。
六、关于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
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
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
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免税营业额仅限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金额。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申请减免税时,
需报送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资料、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免税。
七、关于2000年底前银行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
国税发[2001]3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
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
纳税人需冲减应税营业额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列明2000年底前
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本年计划冲减额和尚未冲减额,由主管税务机关初
审后报上级税务机关,经省地税局批准后方可冲减应税营业额。每年冲减额原则上为
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的1/5。各征收单位务必在9月底
前将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向市局上报。
八、关于确定建安营业税纳税人问题
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建安营业税纳税人为施工方,原成地税函[2001]1
40号文件第二条关于“对乙方承建私房的应税行为,可由甲方代扣税款”的规定废
止。
九、关于对转让经营场所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
转让经营场所(如美容美发店、茶楼、餐馆、加油站等)的行为应清理核实,分
别情况,可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以及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行为(租赁)征
收营业税。
十、关于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免征营业税问题
根据川人发[2001]17号文件规定: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到农村基层兴办经
营服务性实体,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农村基层指城区、街道办事处管辖以
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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