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游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物价局关于建立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的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1995-05-29
1995年5月29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速我省旅游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3]
第29)号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税务局《建立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基金的暂行规
定》(川旅办发[1993]第44号文)精神,为多渠道筹措旅游建设资金,加速
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拟建立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凡经市、区(市)县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或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旅游企业,
包括涉外旅游饭店(宾馆)、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涉外定
点餐厅、商店、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度假村、景区、景点(包括
国营、集体、个体、联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等)均须缴纳旅游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发展基金”)。
二、征收标准
各旅游企业按纳税年销售和营业收入的1%缴纳,景区景点门票收入按1.5%
缴纳。企业缴纳的“发展缴纳”款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征收办法
“发展基金”由各级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四、缴款期限
“发展基金”按月计算缴纳,各应缴单位于解缴税款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一并办理
基金的缴款手续,并缴入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存储。
对逾期缴纳、瞒报、漏报及拒报的单位。根据川府发[1993]29号文件和
川旅办发[1993]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管理作用
(一)“发展基金”由各级旅游、财政部门共同审核,集中管理,实行有偿使用,
定期收回,滚动发展。
(二)“发展基多”重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商品开发和效益好、创汇
能力强的旅游项目。
(三)“发展基金”上缴和使用单位须接受审计部门检查和监督。
(四)对违反本实施意见使用“发展基金”的企业,“发展基金”管理部门有权
收回或停拨已安排的资金。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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