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旅发[1995]96号颁布时间:1995-08-24
1995年8月24日 成旅发[1995]96号
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发成府(95)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成都市旅
游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特制定《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实
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业遵照执行。
附:成都市旅游局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多方筹集资金、加速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经成都市政府成府发(95)10
0号文批准同意建立“成都市旅游事业的发展,经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为做好“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金”的征集
第一条:“基金”按成府发(95)100号规定的范围,委托成都市各级地方
税务机关代征。
第二条:按成府发(95)100号文件规定,各区(市)县政府都应建立本级
的“旅游发展基金”。为有效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搞好全市旅游资源的统筹规划、
开发和利用,市级将适当集中各区(市)县的部分“基金”,用于全市重点项目的建
设(具体比例暂定“二八”开,即市级集中20%)。五城区纳入市级“基金”管理,
不单独建立本级“基金”。
第三条:市属五城区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市政府规定按月计征“基金”,并统一
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专户。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集“基金”时,“基金”办公室可按征集金额的5
%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主要用于征收基金的有关费用开支。手续费由市财政按“
基金”办公室审核通知支付。
第五条:“基金”的征集,使用统一的“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
缴款书”一式五联,一至四联为企业、银行和地税机关核算联,五联为“基金”办公
室报查联。缴款书中的“收款单位”栏填写同级地税机关名称。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组成“成都市旅游发
展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基金”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旅游局、市财政
局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成都市旅游局。其职责是:负责市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指导各区(市)县“基金”办公室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附后)
第八条:市级“基金”由地税机关征集后,缴入成都市财政局旅游发展基金专户
储存(户名:成都市事业行政单位暂存集中户;帐号:22342302;开户行:
市建一支行。各区(市)县集中的20%,应按月缴入此户管理。
第九条:对逾期缴纳、瞒报、漏报及拒报的单位,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川府发
(93)29号和川旅办发(93)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一些经济效
益差,缴纳“基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基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后,方可适当减免。
第十条:“基金”利息收入,除“基金”办公室按占用费纯收入提取20%用于
办公室的日常经费外,其余的转作“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基金”主要用于旅游设施建设;旅游商品开发和旅游企业短期流动
资金借款。
第十二条:“基金”按照“有偿使用、定期收回、滚动发展”的原则安排使用。
借款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占用费按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企业临
时短期流动资金借款按银行同等利率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使用市级“基金”应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基金”办公
室,由办公室根据项目和资金情况,择优安排资金。区(市)县级企业由同级旅游、
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择优转报。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基
金办公室”。
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复、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银行资信证
明,还款计划和财产担保。
各区(市)县的申报材料除上述内容外,还需提供同级旅游发展资金的意向安排
情况。
第十五条:“基金”的发放由市旅游发展基金办公室书面通知企业,办理有关手
续。区(市)县级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并负责借款监督使用和回收。
第十六条:本“基金”贷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挪作他用,立即
通知停止拨款,并扣收已贷款项。对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
安排项目。
第十七条:“基金”借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到期还本付息,到期不能归还的,由
企业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一般每笔贷款原则只办理一次延期。
第十八条:到期贷款(除批准延期外)不能按时归还,除按银行规定加收滞期费
外,不再发放新的借款,并对逾期款项通知银行扣发。
第十九条:用款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每半年向“基金”办公室报送贷款使用
情况,应于年末向“基金”办公室报送有关效益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级“基金”的征集、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市)
县应按成府发(95)100号文和本实施细则,结方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的实施
细则。原开征旅游发展基金的区(市)县,应按照成府发(95)100号文件规范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吴平国 副市长
副组长:严文志 市旅游局局长
李茂先 市旅游局副局长
廖先成 市财政局副局长
苏光明 市物价局局长
刘俊林 市地税局副局长
成 员:张志英 市财政局商贸处处长
曾饶学 市地税局基金处处长
贾惠林 市物价局非商品处处长
贾建华 市旅游局财汇处副处长
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廖先成 李茂先
成 员:张志英 贾建华 朱 明 严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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