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成都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旅发[1995]96号颁布时间:1995-08-24

     1995年8月24日 成旅发[1995]96号 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发成府(95)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成都市旅 游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特制定《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实 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业遵照执行。 附:成都市旅游局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多方筹集资金、加速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经成都市政府成府发(95)10 0号文批准同意建立“成都市旅游事业的发展,经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为做好“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金”的征集 第一条:“基金”按成府发(95)100号规定的范围,委托成都市各级地方 税务机关代征。 第二条:按成府发(95)100号文件规定,各区(市)县政府都应建立本级 的“旅游发展基金”。为有效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搞好全市旅游资源的统筹规划、 开发和利用,市级将适当集中各区(市)县的部分“基金”,用于全市重点项目的建 设(具体比例暂定“二八”开,即市级集中20%)。五城区纳入市级“基金”管理, 不单独建立本级“基金”。 第三条:市属五城区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市政府规定按月计征“基金”,并统一 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专户。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集“基金”时,“基金”办公室可按征集金额的5 %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主要用于征收基金的有关费用开支。手续费由市财政按“ 基金”办公室审核通知支付。 第五条:“基金”的征集,使用统一的“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 缴款书”一式五联,一至四联为企业、银行和地税机关核算联,五联为“基金”办公 室报查联。缴款书中的“收款单位”栏填写同级地税机关名称。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组成“成都市旅游发 展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基金”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旅游局、市财政 局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成都市旅游局。其职责是:负责市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指导各区(市)县“基金”办公室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附后) 第八条:市级“基金”由地税机关征集后,缴入成都市财政局旅游发展基金专户 储存(户名:成都市事业行政单位暂存集中户;帐号:22342302;开户行: 市建一支行。各区(市)县集中的20%,应按月缴入此户管理。 第九条:对逾期缴纳、瞒报、漏报及拒报的单位,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川府发 (93)29号和川旅办发(93)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一些经济效 益差,缴纳“基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基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后,方可适当减免。 第十条:“基金”利息收入,除“基金”办公室按占用费纯收入提取20%用于 办公室的日常经费外,其余的转作“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基金”主要用于旅游设施建设;旅游商品开发和旅游企业短期流动 资金借款。 第十二条:“基金”按照“有偿使用、定期收回、滚动发展”的原则安排使用。 借款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占用费按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企业临 时短期流动资金借款按银行同等利率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使用市级“基金”应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基金”办公 室,由办公室根据项目和资金情况,择优安排资金。区(市)县级企业由同级旅游、 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择优转报。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基 金办公室”。 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复、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银行资信证 明,还款计划和财产担保。 各区(市)县的申报材料除上述内容外,还需提供同级旅游发展资金的意向安排 情况。 第十五条:“基金”的发放由市旅游发展基金办公室书面通知企业,办理有关手 续。区(市)县级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并负责借款监督使用和回收。 第十六条:本“基金”贷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挪作他用,立即 通知停止拨款,并扣收已贷款项。对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 安排项目。 第十七条:“基金”借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到期还本付息,到期不能归还的,由 企业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一般每笔贷款原则只办理一次延期。 第十八条:到期贷款(除批准延期外)不能按时归还,除按银行规定加收滞期费 外,不再发放新的借款,并对逾期款项通知银行扣发。 第十九条:用款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每半年向“基金”办公室报送贷款使用 情况,应于年末向“基金”办公室报送有关效益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级“基金”的征集、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市) 县应按成府发(95)100号文和本实施细则,结方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的实施 细则。原开征旅游发展基金的区(市)县,应按照成府发(95)100号文件规范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吴平国 副市长 副组长:严文志 市旅游局局长 李茂先 市旅游局副局长 廖先成 市财政局副局长 苏光明 市物价局局长 刘俊林 市地税局副局长 成 员:张志英 市财政局商贸处处长 曾饶学 市地税局基金处处长 贾惠林 市物价局非商品处处长 贾建华 市旅游局财汇处副处长 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廖先成 李茂先 成 员:张志英 贾建华 朱 明 严 霞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