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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交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征税工作的通知

成地税发(96)74号颁布时间:1996-05-14

     1996年5月14日 成地税发(96)7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防止机动车停车场收入税收流失, 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机动车停车场征 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开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批, 取得“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机动车停车场要严格按“三统一”的原则 (即统一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票据),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并按停车场购票面额的2%交纳管理费。 二、从1996年6月1日起,各停车场须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局交纳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等,应交纳的税收按照所购发票票面金额6%的综合税率计 征。 三、停车场按先完税后营业的方法进行。具体办法是: 1.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批准开办的停车场,应持“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向市 公安交通管理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场办”)申报购买发票,并按发票 总金额交纳2%的管理费。“车场办”应向停车场出具管理费交款凭据。 2.停车场持“停车场许可证”到市地方税务局(地点:一环路西三段59号) 办理“发票准购证”、市地税局凭“发票准购证”和车场办开具的“管理费交款凭据”, 按停车场申报购票总额的6%纳税后,售给停车场专用发票。 四、停车场专用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各停车场在使用时还须加盖本停车场 编号条章。 五、停车场要严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向车主出具停车发票。 停车发票严禁转借、转让,严禁使用自制收费凭据,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停车场注销时,应缴销有关证件和未使用完的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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