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关于规范国库有关会计凭证的通知
川人行国(96)22号颁布时间:1996-06-05
1996年6月5日 川人行国(96)22号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对省分库进行了审计,发现有关会计凭证不规范问题比较突
出。为此省财政厅、省人行、省监察专员办、省国税、省地税、省国地直属分局、省
工、农、中、建行,成都市交行等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会计法》、《票据法》、《专业银行办理国库
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制度特作以下规定:
一、规范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预算拨款凭证。
(一)缴款书是国库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部门、
税务机关、海关、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等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
行记帐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因此缴款书的各项内容要做到:数字准确,预算科目、
缴库级次等内容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
则》规定,缴款书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单位的转帐支票,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以此
联作付出传票,纳税人缴款时不再使用转帐支票。
(二)收入退还书是国库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收入退库正确
与否,不但影响国家建设资金的筹集,还影响财政收入的正确分配使用,影响国家财
政预算的执行。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征收机关对申请退库
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认真进行审核,不得随意填发“收入退还书”。
各级国库部门应根据有关收入退库依据及收入退还书所填的内容,严格审核退付
理由、退付范围和批准程序。
(三)预算拨款凭证是国库办理同城预算拨款的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帐簿、核
对帐务和事后监督的主要依据,也是开展预算收入支出情况分析和检查的原始资料。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填写齐全,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书写规范。
国库部门审查完全符合要求后,才能予以办理。
二、税务、财政等征收机关要按规定填写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预算拨款凭
证,需做到:
(一)坚持一税一票,并且必须使用规定的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
(二)认真填写填发日期、税款的限缴日期、所交税款的所属日期和拨款日期;
(三)人民币大、小写金额字迹要清晰;
(四)认真填写缴款、退款、付款单位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以及收款单位全
称、收款国库、退款国库和收款单位的帐号、开户银行;
(五)认真填写预算收入和退库的级次、科目的“款”、“项”名称,退库的原
因及有关批文的编号,拨款的用途;
(六)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的金额、日期、收款单位名称不得更改,更改
的无效。对于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需要更改的,应签章证
明。拨款凭证从开票之日起10日内有效。
(七)已过缴款期限的缴款书、原填发人应在缴款书备注栏注明已收滞纳金并增
开一份加收滞纳金税票。
三、专业银行经收处应按规定受理税票,要做到:
(一)严格审查缴款书是否超过缴款期限,若超过期限的;原征收机关是否在缴
款书备注栏注明已收滞纳金,有无加收滞纳金税票。已注明和附上加收滞纳金税票的
方可收纳;
(二)审查缴款书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字迹有无涂改;
(三)审查缴款书缴款单位名称、帐号是否相符,印鉴是否齐全,与预留银行印
鉴是否相符。缴款单位存款帐户有无足够存款余额;
(四)审核预算级次、收款国库、预算科目是否填写清楚;
(五)凡缴款书更改金额、日期、收款单位名称的和一票多税、预算科目不清楚,
其他内容更改不签章的拒绝收纳;
(六)应在缴款书的各联次加盖有日期的转讫章,并将税款及时上划;
(七)经收税款一律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要建立“待结算财政
款项”总、分户帐。
四、国库收到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时,应严格审查缴款书、退还书、拨款
凭证的各项内容。对更改金额、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帐号,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不
清楚、不符合规定的退还书、拨款凭证和已停止使用或过期拨款凭证及未加盖经收处
转讫章的缴款书一律退回。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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