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财预(96)001号颁布时间:1996-01-08
1996年1月8日 成财预(96)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
施细则》规定,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税
(95)52号精神,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预算级次和税收管理问题
1、土地增值税属省、市及所属各区(市)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省与我市各分
享50%。我市分享的50%中,属各区(市)县征收范围的作为各区(市)县收入;
五城区(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按省、市、区5:
3:2的比例分享,市和区的50%平时作为区级收入,年终计算上解市。
2、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开
展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川府发[1989]145号),确定的省直税务
分局征管范围,由省直税务分局征收;其余在蓉单位的土地增值税由所在地的地方税
务部门征收,按省50%,同级财政50%缴库。
二、关于缴库问题
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土地增值
税,由所在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就地缴入省金库和地
方金库。
三、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根据1995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在“工商税收类”下设15款“土地
增值税”款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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