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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国土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6)97号颁布时间:1996-06-11

     1996年6月11日 成地税函发(96)9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 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级国土部门,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做好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登记、地价评估等管理工作,为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增值税提供地价、土地使用权的权 属变更资料,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二、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查其是否持有税务部门 开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凡未取得税务部门的完税(免税)证明,不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各级地税部门与国土部门要加强联系,制定具体的工作联系制度,相互通报 有关情况。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共同研究,制定措施,逐步完 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办法。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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