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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收购种牛、种羊是否征收屠宰税的批复

川地税函发[1995]304号颁布时间:1995-12-19

     1995年12月19日 川地税函发[1995]304号   根据我省情况及有关文件规定,凡单位和个人收购种牛、种羊,应凭县级畜牧部 门出具的出场证明书(种牛、种羊卡片)及检疫证明,方可免缴收购环节屠宰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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