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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6)55号颁布时间:1996-04-12

     1996年4月12日 成地税函发(96)55号   实行新的财税体制后,农税部门成建制划入地方税务系统,原有的农业税和农业 特产税完税证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规范化管理,我市根据省地税局要求已重新 印制了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完税证”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 完税证”套印由省局制发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票证专用章”。新的税票已印制完毕, 请各区(市)、县根据需要到市局农业税处领取。   2.新税票从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启用。   3.各地在新税票启用前,原有税票(“四川省农业税收据”和“四川省财政厅 农林特产税完税证”)可以继续使用,在新税票启用后,套印省财政厅制发的“四川 省财政厅农业税专用章”的原票据随即停止使用。   4.各区(市)、县要按照“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和税票制管的有关规定,做好 新、旧税票使用的衔接工作,并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登记、保管、领用、核销等制 度,保税票的安全、完整,避免因管理不善给工作造成损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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