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6)55号颁布时间:1996-04-12
1996年4月12日 成地税函发(96)55号
实行新的财税体制后,农税部门成建制划入地方税务系统,原有的农业税和农业
特产税完税证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规范化管理,我市根据省地税局要求已重新
印制了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完税证”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
完税证”套印由省局制发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票证专用章”。新的税票已印制完毕,
请各区(市)、县根据需要到市局农业税处领取。
2.新税票从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启用。
3.各地在新税票启用前,原有税票(“四川省农业税收据”和“四川省财政厅
农林特产税完税证”)可以继续使用,在新税票启用后,套印省财政厅制发的“四川
省财政厅农业税专用章”的原票据随即停止使用。
4.各区(市)、县要按照“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和税票制管的有关规定,做好
新、旧税票使用的衔接工作,并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登记、保管、领用、核销等制
度,保税票的安全、完整,避免因管理不善给工作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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