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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计税价格调整后征收不同粮食如何计征的复函

川地税函发(96)119号颁布时间:1996-05-28

     1996年5月28日 川地税函发(96)119号   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实物(粮食)为计算本位,中央确定我省按中等 稻谷合同定购价格计算征收农业税。由于农业税征收是以稻谷计算,以金额入库,因 此,对征收实物的地方,纳税人不仅要完成粮食任务,而且还应完成金额任务。如纳 税人虽完成了农业税的粮食任务,但粮款不足农业税金额任务的,应予补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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