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30日 成地税函发[1996]164号
现将国税发(1996)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贯彻执行。
凡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若不
能提供合理、真实、有效凭证,而无法核实其个人收入的,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
所得采取按广告代理费总额,依一定比率附征的方法征收,具体附征比率由各区(市)、
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确定。直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广告公司,应依法履行代
扣代缴义务。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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