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的通知

成地税发(96)146号颁布时间:1996-09-16

     1996年9月16日 成地税发(96)146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请示》,经成都市人民 政府成办函(1996)53号文(附后)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税务局要结合这次等级税额标准的调整,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征管保证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二、依照《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精神,各郊区(市)、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原辖区征税范围已划分的若干等级的基础上,按照调 整后的等级税额幅度,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一九九六年上半年应纳 税额按原等级税额计算,下半年应纳税额按调整后等级税额计算。 附:1.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办函(1996)53号文 2.《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请示》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