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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96)67号颁布时间:1996-07-08

     1996年7月8日 川地税发(96)67号 为支持和配合国家进一深化粮食体制改革,经研究,对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 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后,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粮食部门从事政策性业务机构的房产免征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商业性 经营机构的房产按现行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 95〉172号文,政策性业务机构指:省、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农村粮管站、粮管所、粮库、转运站、军供站;商业性经营机构指:粮油零售企业 (单位)、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 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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