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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税[1999]23号颁布时间:1999-12-15

     1999年12月15日 川财税[1999]2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地 方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我省地方企业的计税 工资标准,由人均月扣除限额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地、市、 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 局备案。我省暂不实行扣除限额上浮20%的办法。   二、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和事业工资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即按我省和地、市、州确定的标准计算 税前扣除工资总额。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800元以内的,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不得扣除。   三、下列人员不得列入工资税前扣除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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