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2]21号颁布时间:2002-02-20
2002年2月20日 成地税函[2002]21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
抚恤金发放办法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成民发[2002]6号)转发你们,请依
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一次险抚恤金发放办法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1月15日 成民发[2002]6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及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
知》(川民优[2001]3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11月28日 川民优[2001]364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1]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0日 民发[20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后,由家属户
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是参照传统的军人抚恤办法逐步沿袭下
来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切实保证国家抚恤政策的贯彻落实,经研究
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
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
二、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即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