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获私盐征收资源税的批复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1]347号颁布时间:2001-12-28
2001年12月28日 成地税函[2001]347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获私盐征收资源税的批复》(川地税函[2001]
387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获私盐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2001年12月7日 川地税函[2001]387号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获私盐征收资源税的请示》(自地税发[200
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税收应当先于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经请示国
家税务总局,对盐业缉私部门没收、变卖私盐取得的收入,应当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法
规定,先向纳税人追缴其应纳未纳的资源税,或依法要求盐业缉私部门扣缴纳税人应
纳未纳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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